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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景区讲解人员计分管理暂行办法           ★★★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景区讲解人员计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3 15:5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景区讲解队伍建设,促进景区讲解人员(以下简称:讲解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树立讲解员良好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及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区讲解员实行违规计分管理。三清山风景区管委会旅游局(以下简称:三清山旅游局)作为景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三清山讲解人员违规计分卡》及计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讲解员违规计分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级、身份证号码、讲解员编号、导游管理公司或所在旅行社、语种、违规扣分内容记录、检查人员姓名等。

 

第二章                  违规扣分标准

第四条 讲解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分值10分制。

第五条 讲解员在导服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因讲解员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六)导服活动中带游客偷逃门票的;

(七)在游客进入景区之前未将旅游安全、森林防火、环保卫生等景区管理制度告之游客,并在旅途过程中发生以上重大事故的。

(八)私自转借导游证件供他人使用的;

(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十)不积极配合三清山旅游管理部门处理旅游投诉的;

第六条 讲解员在导服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威胁检查人员的;

(二)向检查人员行贿的;

(三)擅自缩短或者延长景区游览线路的;

(四)带团中无故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有关单位委派,私自在景区揽客、带客,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七)等候缆车时不配合管理人员维护排队秩序,带头起哄闹事的;

(八)不积极配合景区管理人员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处罚的;

(九)炒卖或者参与炒卖团队、客房、索道票号的;

第七条  讲解人员在导服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4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向旅游者索要、购买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在旅游途中,发现游客不在规定点吸烟、随地乱扔垃圾及破坏景区旅游设施不加以阻止的;

(四)不规范讲解,扭曲、歪曲景区和景点讲解的;

(五)擅(私)自涂改派遣单或接团计划确认书和意见表的;

(六)讲解员讲解活动中吸烟、吃东西的。

(七)在游客进入景区之前未将旅游安全、森林防火、环保卫生等景区管理事项告之旅客但未造成损失的;

(八)讲解质量差,游客反映较大的;

(九)不遵守景区其他管理制度的;

(十)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未向游客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后果的;

(十一)在游程中,对突发事故(客人物品或证件丢失、伤病、病危或死亡)不采取积极措施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导服活动中未佩戴讲解员证、未打导游旗的;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到非聘用旅行社带团。

(四)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五)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后果的;

 

 

第三章                  检查及处理

第九条  三清山旅游局或由其委托的景区其他旅游秩序管理机构负责对讲解员的监督和检查,讲解员的计分工作由三清山旅游局完成;

第十条  违规计分时间以1年为一个单元。1年内累计扣4分者,给予警告;累计扣5分者,停团3个月;累计扣8分者,停团6个月;累计扣10分者,注销其讲解证。如违规情节严重,可以给予一次即予以停团3至6个月直到吊销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处罚。被注销或吊销导游证者3年内不得从事景区讲解工作。

讲解人员工作表现良好、有突出成绩而受到游客表扬的,经核实可相应酌减扣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清山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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