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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服务指南

我们郑重提醒旅游消费者,出门旅游是为了放松心情、寻求快乐、开阔视野、增长见闻。为此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路线时,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牢记“一分价钱一分货”。为实现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和货真价实的目标,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游前的准备

  1、尽可能详细了解旅游价格所包含的项目及其标准,并根据常识或事先了解、掌握的信息分析其真实性、合理性,对旅行社关于机票、酒店、景区门票等价格折扣、优惠的解释、说明也可以进行一些分析判断。

  2、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你有权不参加,如参加请慎重选择,并要求旅行社将其纳入旅游计划和价格中。

  3、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及行程安排。在不影响旅游目的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在旅游高峰期去热点线路旅游。

  4、报名时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要看其核准的业务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也可拨打12301旅游咨询电话询问。特别是参加出国(境)游,要选择有特许出国(境)游经营资质的国际旅行社。

  5、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应要求与旅行社签订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订的《旅游合同范本》。并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接受自费项目,则必须标明项目名称、价格。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参观、游览、娱乐项目要明确时间、主要内容和门票费是否含在团款中,不接受“远观”、“远眺”某某景点;

  ②住宿应注明饭店名称、标准或星级、价格,必要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前查询,不接受“相当于三星”、“准四星”、“待评五星”等表述;

  ③旅游价格应尽可能细化,特别是所包含的项目内容,自费项目及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标明且坚持自愿参加原则;

  ④违约责任中应明确游客与旅行社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

  ⑤签完合同后,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以确认合同真实有效,并建议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⑥旅游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旅游费用以后,应向旅行社索要发票和参团须知等。

  6、如参加的旅游团队属拼团、转团性质,旅行社就必须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取得旅游者的同意。

  二、旅途中注意事项

  1、在旅游途中要理性购物:

  ①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销售场所,并记住索要发票,以便上当受骗后索赔。对于贵重物品,不提供购物凭证和必须提供的证书、手册就不要买。因销售商和渠道的不同,国内商家一般是不予负责境外产品的售后服务,切勿听信境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应该谨慎选择购买大宗商品;

  ②应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所谓“攀老乡”、“喜得子”、“过满月”等伎俩向旅游者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陷阱。

  ③到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国家,注意按照导游、旅行社的提示办理退税,但一般不要完全交由境外导游或旅行社办理,以防欺诈。

  2、在非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旅行社提出的变更旅游计划、调整项目或压缩计划项目时间等建议,需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方可。

  3、导游、旅行社等临时提出的新项目,应该问清内容、特性、收费标准,如果想参加,应该要求导游、旅行社将这些内容补充写入行程计划并签字或盖章,否则拒绝参加。

  4、听清导游对每天、次日行程安排的通知,严格遵守安排的时间,同时督促导游、司机、旅行社等也严格遵守。

  5、服从导游和旅行社按照合同所进行的旅游组织安排,有疑问及时提出。

  6、外出旅游要注意自身的言行文明,展示文明素养。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在有禁止拍照标志的地方拍照,不攀爬禁止攀爬的物体,不涉足禁止涉足的场所,不穿越踩踏不宜穿越踩踏的绿地。理解尊重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宗教信仰、风俗禁忌,避免无知冒犯,引发冲突,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警方提供保护,并取得警方的书面证明。

  7、在入住酒店时注意礼仪、秩序,尊重服务员,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习俗支付小费。

  8、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时,按要求提前抵达办理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携带禁带物品,不随意横穿马路,乘观光游览车时,不迟到以免让他人等候耽误行程计划。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要惊慌,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向领队、导游及警方报告。

  9、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车船票及文件等身份证明和凭据,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出境旅游时最好将上述证件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连同几张护照相片随身携带,并记下所持护照号码,以备急用。遇到有人检查证件时,不要轻易应允,而应报告导游或领队处理。如导游或领队不在现场,要有礼貌地请对方出示其身份或工作证件,否则拒绝接受检查。证件一旦遗失或被偷被抢,要立即报告领队并向警方报案,同时请警方出具书面遗失证明。

  10、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和贵重物品,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宾馆房间或旅游车中,不要让也不要帮不相识的人看管或托运行李。发现钱物丢失或被偷盗,要立即报告导游或领队并报警。

  11、出境旅游要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出境前应了解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携带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种药品,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12、进出宾馆房间随时关、锁门,离开宾馆时,要携带一张记有该宾馆地理位置和联系电话的卡片,以便迷路后可安全返回。

  13、游览观光时,服从领队和导游的安排,紧跟团队,不要擅自脱团,记下领队和导游的手机号码,以备万一掉队后联系。

  三、理性维权

  1、旅游者享有的权利

  旅游者享有如下权利:

  ①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②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索赔的权利;

  ③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④自由选择旅游产品及其生产者、提供者的权利;

  ⑤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权利。

  2、旅游者需要承担的义务

  旅游者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①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②旅游者应听从旅游团队的安排。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应听从安排,如因旅游者的原因,造成旅行社及其他旅游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支付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如果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旅游者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负责赔偿;

  ④理性对待纠纷。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应该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需要载明的以下事项:

  ①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②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③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④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⑤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⑦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⑧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⑨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因旅行社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如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等,都属于擅自改变合同安排,由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4、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投诉时效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以按照《旅游投诉办法》,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机构)投诉。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游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③属于请求机构的管辖范围。

  6、维权、投诉方式

  旅游者在旅游进行当中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向旅游目的地所在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组团社所在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后,还可以选择如下维权方式:

  ①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向组团社所在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方式为;

  A、旅游者可将投诉材料邮递至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函投诉(投诉地址详见《江西省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和地址》);

  B、旅游者可拨打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电话或12301旅游百事通,进行电话投诉(投诉电话详见《江西省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和地址》);

  C、旅游者可登陆当地旅游局网站,进行网上投诉;

  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旅游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旅游者投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需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③投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④证据。

  8、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的权利

  ①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②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③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④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⑤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热线电话:0793-8118873 1807931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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